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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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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申请审核审批流程

2016-07-28


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程序:

1、政策依据包括:

  (a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(主席令地72号,2013年7月1日起施行);

  (b)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》(民政部令第48号,2013年7月1日施行);

2、服务对象

     市、(市)县辖区内取得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》的养老机构。

3、服务流程

     该事项由养老机构住所地市、(市)县民政部门办理。

4、流程图见下图:


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图

5、流程描述

(1)申请

申请变更的前置条件为:取得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》的养老机构因分立、合并、改建、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,或者因解散原因终止服务。

(2)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:

(a)申请书;

(b)在院老年人安置方案;

(c)《养老机构设许可证书》(正、副本);

(3)申办人持相关材料向原许可机关申请暂停或者终止服务。

(4)审查

市、(市)县民政部门对申办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:

(a)符合条件的,收回证书;

(b)不合符条件的,结束申请流程。

 (5)收回证书

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,办理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手续,收回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》(正、副本)。

 (6)办理注销登记

办理登记证书注销登记。